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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普法简报 2014(第17期)
发布日期:2015-01-26浏览次数: 字体:[ ]

第十七期

(总第638期)

 

济南市普法教育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1022

 

标 题

        1. 我市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2. 我市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我市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

 

我市印发《济南市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施方案》(以下简称《方案》),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确认、行政奖励、行政监督及其他行政权力等10类行政权力被纳入清单范围。全面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需要整体设计、上下联动、整体推进,重点抓好“清权、减权、优权、制权”四个环节。

《方案》要求,各级各部门(单位)要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三定”规定等,对现有行政权力进行全面梳理,逐条逐项分类登记,列出权力清单。要大力简政放权,重点在权力取消、整合、转移、下放等方面下功夫,避免“放责任不放权力”、“放虚不放实”等现象;要做好规范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公开行政权力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建设行政权力“一库四平台”等四个方面的工作;要按照法无授权不可为、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的要求,对权力运行进行全程、实时监控。

根据我市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制度统一部署,市级纳入行政权力清理范围的部门(单位)包括三类:市、县()区政府工作部门、部门管理机构及派出机构;列入市委工作机构序列但依法承担行政职能的机构;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其他行使行政权力的单位。

《方案》指出,按照谁行使、谁清理的原则,市、县()区各部门(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三定”规定等,对现有行政权力事项(截至2014831)进行全面梳理。无法律法规规章,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规范性文件,部门“三定”规定等依据的行政权力事项,一律予以取消;国务院、省政府已明确取消的行政权力事项,市、县()区政府部门有对应或类似行政权力事项的,应予取消;凡市场机制能够有效调节的经济活动,一律取消审批;虽有规章依据,但不符合全面深化改革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行政权力事项,提请修改相关规章后予以取消,一时难以通过修改相关规章取消的,提请本级政府研究予以冻结,未按程序经本级政府同意不得行使;凡直接面向基层、量大面广、由下级政府管理更加方便有效的经济社会事项一律下放。

 

我市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日前,市政府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工作的通知》,正式建立政府法律顾问制度,并要求2014年底前,各县(市)区要建立完善政府法律顾问制度。

一是成立工作机构。成立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委员会,下设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由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负责法律顾问专家的联络组织、协调管理、以及全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的指导、监督、规范等工作。法律顾问专家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实行专款专用,应根据其提供的服务工作质量等情况,实施综合绩效考核后支付。

二是组建专家库。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库成员从法律专家学者和执业律师中择优选择,对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的法律论证、合法性审查,重要疑难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论证、代理市政府诉讼仲裁,涉及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重大突发事件的法律论证等八项事项履行服务职责。专家库成员3年更新一次,实行动态管理。

三是明确工作规则。政府法律顾问专家应符合一定条件并遵守相应义务。专家承办市政府工作事项进行调查取证时,有关单位部门应当予以协助配合。专家出具法律参考意见经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审核论证后,以市政府法律顾问工作办公室名义出具法律意见书。建立相应管理考核和保障制度,为专家履行职责提供服务。

 

                                          (市法制办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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