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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普法简报 2014(第15期)
发布日期:2015-01-26浏览次数: 字体:[ ]

 

第十五期

(总第636期)

 

济南市普法教育依法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4825

 

标 题

        1. 市审计局严把三关规范审计执法行为

     2. 我市法院系统推行“四公开”庭审录播直播常态化

 

市审计局严把“三关”规范审计执法行为

 

为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市审计局针对当前审计执法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根据《审计法》、《审计法实施条例》、《山东省审计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审计执法行为的若干意见》等的相关规定,对审计决定、审计移送、审计处理处罚等事项做出进一步规范,严格把关,确保审计质量。

 一是严把审计决定关。对审计或者专项审计调查中发现的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理处罚的,原则上都应当依法作出处理处罚,下达审计决定书。但对一些情节显著轻微的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财务收支行为,可以要求被审计单位自行纠正的,不再下达审计决定书。要求审计决定应当有可执行的内容,对审计业务会议决定免予处理处罚的问题、被审计单位在审计期间已纠正而又不处罚的问题以及不涉及权益的一般性调账事项、已办理纳税申报的欠税事项等,不再写入审计决定书。

二是严把审计移送关。对审计移送的案件线索,要求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查证要有一定的深度。对需移送司法机关的,按照法理和刑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充分调查核实,合理取证,准确定性,符合“发现违法事实涉及的金额、违法事实的情节、违法事实造成的后果等涉嫌构成犯罪”的标准,才能依法移送。对于责成其他部门处理处罚的事项,要有一定的法规依据,定性的证据要充分,移送处理的依据要适当,不能以推测和怀疑定论,防止盲目移送现象的发生。

三是严把审计处理处罚关。审计处理处罚不能超出审计机关的法定职权范围,必须是对被审计单位违反国家规定的财政收支和财务收支的行为才能依据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进行审计处理处罚。《审计法》及其实施条例中的相关规定不能成为作出具体审计处理处罚的主要依据,审计处理处罚应当主要以已明确审计机关为执法主体的具体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为作出审计决定的法律依据。必要时,其他有关财政收支、财务收支的法律、行政法规,也可以成为作出审计决定的法律依据。只有在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对财务收支违法违规行为均没有作出处理处罚规定时,才可以依据审计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对审计处理处罚要坚持主体合法、先处理后处罚、一事不再罚、法不溯及既往、过罚相当等的原则。

 

                    (市审计局供稿)

 

我市法院系统推行“四公开”

庭审录播直播常态化

 

我市法院系统全面推进庭审、审判过程、裁判文书及执行信息公开,最大限度扩大司法公开的范围和广度 。

一是庭审公开。全面落实市民自由旁听庭审制度,确保所有公开审理的案件,只要市民提出申请,除必要的身份登记和安全检查外,都最大限度允许自由旁听。依托科技法庭,积极推进庭审录播直播工作,真正实现“每庭必录、每日必播”。

 二是诉讼过程公开。人民法院对案件的立案、庭审、调解、宣判等诉讼过程,都应当依法向当事人和社会公开。全市法院尽快完成审判业务管理系统升级,确保立案时同步生成查询密码,方便当事人随时随地查询案件进展情况。

三是裁判文书公开。扎实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在互联网公布裁判文书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加强对已结案件应当上网公布裁判文书的管控,确保应当公开的生效裁判文书在5日内上传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是执行信息公开。结合完善执行信息查询系统,加大执行案件信息录入工作力度,确保案件信息应录必录。积极推进执行信息公开平台与社会诚信体系对接,为各类征信系统提供科学、准确、全面的信息,促进社会诚信建设。

 

                     (市中级人民法院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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