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普法办〔2013〕8号
关于组织参加全国法制好新闻和
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县(市)区、济南高新开发区、市直各部(委、办、局)、各企事业单位普法办公室,市直各新闻媒体: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更好地发挥法制新闻宣传在实施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促进法制新闻和法制题材电视电影创作健康发展,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省普法办、省法制新闻协会近日发出通知,对2012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和2011—2012年度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活动作出安排部署。现结合实际对我市参加此次评选活动相关事宜作出如下通知:
一、参评范围
凡2012年在全国公开报刊上发表的,或在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或具有登载新闻业务资质的新闻网站(不含网络版、电子版)刊发的,以民主法制建设为题材的原创并在年度内首次刊播的新闻作品,均可参加评选;凡在2011和2012年度内,中央和地方电视台已播出和公映的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项目
(一)法制新闻类作品
1.报刊通讯类
(1)消息:作品一般不超过1000字;
(2)言论:作品一般不超过2000字;
(3)通讯:作品一般不超过4000字;
消息、言论、通讯等作品,作者署名超过3人或未署名的,按“集体”申报。
(4)系列报道、深度报道:主要指题材重大,涉及法制领域的热点、难点及突出问题,有比较深刻、独特见解,或有鲜明地域特色,有一定社会反响的作品(系列报道平均单篇作品长度不得超过2000字)。该作品的作者以代表作刊发的署名为准,署名超过6人的,按“集体”申报;
(5)新闻图片:(含网络新闻图片),包括单幅和组照,组照不超过12张。单幅图片作者只能申报1人,组照作者超过2人按“集体”申报;
(6)专栏:必须是固定的版面、固定的位置、固定的周期,特定栏目标题下连续刊登专栏稿件达10次以上或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7)专版:必须是完整的版面、连续半年以上的。
专栏、专版的作者指专栏或版面编辑和版式设计人员,超过3人按“集体”申报。
2.广播类
(1)新闻:指广播频率中播出的新闻性节目。消息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连续或系列报道,每个专辑时长不得超过10分钟。作者指记者、撰稿、责编和制作人等主创人员,作者署名超过4人按“集体”申报。
(2)评论:指主持人及嘉宾从社会新闻、突发事件、司法审判等听众关注的话题中找到论题展开评论、综述和分析的节目类型,作品长度不得超过15分钟。作者指主持人、撰稿、责编和制作人等主创人员,作者署名超过4人按“集体”申报。
(3)专题:指在广播频率中播出的法制题材的专题节目,作品的长度不得超过45分钟。作者指记者、撰稿、责编和制作人等主创人员,作者署名超过4人按“集体”申报。
3.电视类
(1)新闻:指在新闻或法制类专业电视频道中播出的法制新闻性作品。消息作品长度不得超过3分钟;连续或系列报道,每个专辑长度不得超过10分钟。作者指记者、主持人、责编和制片人等主创人员,作者署名超过4人按“集体”申报。
(2)专题:指在新闻或法制类专业电视频道中播出的法制题材的专题节目和纪录片,作品长度(或每集)不得超过45分钟。作者指编导、撰稿、责编和制片人等主创人员,作者署名超过4人按“集体”申报。
(3)栏目:指在新闻或法制类专业电视频道中固定时间播出的、以法制题材为主要内容的专栏。栏目必须开播一年以上,在全国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有较大影响,栏目长度不得超过45分钟。作者指主持人、责编、主编和制片人等主创人员,作者署名超过6人按“集体”申报。
4.网络类
(1)新闻评论:指新闻网站首发的原创评论。作者署名超过4人按“集体”申报。
(2)新闻专题:用图片、文字、音视频、flash等多媒体手段和多种新闻体裁,从不同角度全面报道同一新闻事件或同一新闻主题的作品,页面层次结构不得少于2层。作者署名超过6人按“集体”申报。
(3)新闻访谈:指主持人与嘉宾就公众关注的新闻人物、新闻事件或热点话题进行讨论的在线访谈作品,主持人与嘉宾现场交流谈话内容不得少于作品的2/3。作者署名超过6人按“集体”申报。
(4)栏目(频道):指在互联网站中刊播的以普及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图片、文字、音视频、flash等多种形式的宣传版块。栏目必须连续刊播一年以上,并在固定页面有固定名称和链接位置,每周刊播或更新不少于一次。作者署名超过6人按“集体”申报。
(5)网页设计:指网站首页、新闻频道首页或新闻专题首页。作者署名超过3人按“集体”申报。
(二)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
1.电影故事片片长不限。
2.长篇电视剧9集以上的电视剧为长篇电视剧。
3.中篇电视剧3至8集的电视剧为中篇电视剧。
4.短篇电视剧2集以下的电视剧为短篇电视剧。
5.普法类栏目剧(含普法题材情景短剧)普法栏目剧是指在电视台固定时间播出的、以真实案例改编和艺术再现相结合的形式创作的、由专业演员或群众演员担任剧中角色的法制题材作品,作品长度不得超过60分钟;普法题材情景短剧是指电视台播出的、以演播室和外景等形式创作的、由专业演员或群众演员担任剧中角色的法制题材的作品,作品长度不得超过10分钟。
三、评选推荐机构
根据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的规定,省里成立法制好新闻和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小组,负责组织协调我省全国法制好新闻、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初级及推荐工作。省司法厅分管厅长任评选小组组长,成员由省司法厅法制宣传处和省法制新闻协会秘书处负责人,以及省法律界、新闻界、影视界的专家组成。
评选小组在省法制新闻协会秘书处设立办公室,具体承办评选日常事务。
四、评选程序
(一)法制好新闻评选程序
按照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的规定,全国评选分推荐、初评、复评、定评四个步骤进行。省里负责推荐和初评两个环节。
我市范围参赛作品由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普法办公室统一推荐组织收集,报市普法办公室,由市普法办公室向省普法办公室送交推荐。
1.推荐
推荐可以单位和个人形式进行。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均可作为推荐单位;个人推荐必须是省法制新闻协会理事、常务理事。
2.初评
省法制好新闻评选小组为我省初评单位,负责对所有推荐作品进行初评,确定初评入围作品。
初评采取“审读作品、评委讨论、无记名投票、集体决定”的办法。入围作品按照评委无记名投票的结果依得票多少确定。
(二)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程序
按照司法部、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的规定,全国评选分初评、复评、定评三个阶段进行。省里负责初评。电影制片单位可直接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推荐作品。
省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小组根据全国评选办法要求,对推荐报送的作品进行初评,并将初步意思及作品汇总后,统一报送全国评选办公室。
五、评选标准和参评条件
(一)法制新闻作品
参评作品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较好地反映党和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政治文明的主题,内容丰富、健康,文字精炼、生动,形式新颖、活泼。
新闻图片(含网络新闻图片)作品,除上述标准外,还应具有新闻性强,内容真实,标题准确,新闻要素齐全。评选不接受合成及拼接的照片,特技创意照片,增加、删减影像内容的照片。
广播类作品,除上述一般标准外,还应清新活泼,串联自然,播音得体,编排得当,有鲜明的广播特色。
电视类作品,除上述标准外,重在表现手法、编辑制作方面有创新,画面真实,声音与画面协调。
为保证评选的公正性,广播、电视类作品,必须是播出时的原版,不得因参评对作品进行重新编辑。
(二)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
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较好地反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主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健康向上。
1.有较强的法制特色,法律用语严谨、准确、宣传效果好。
2.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和创作格调,为群众喜闻乐见。
3.表现手法新颖,艺术感染力强,构思完整,有较强的艺术性和可视性。
4.参评的电影、电视剧(普法栏目剧除外),须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播出许可证》,公映或播出后,达到较好的票房收入和收视率。
展示犯罪情节,表现血腥恐怖场面,过多暴露社会问题和阴暗面,暴露刑事侦破手段,严重干扰和影响司法机关审判工作的作品,不得参评。
六、推荐作品数量
(一)法制新闻作品
1.报刊通讯类: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普法办公室统一推荐的作品,每类作品不得超过5篇,市直新闻单位推荐每类作品不得超过3篇。
2.广播类: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普法办公室统一推荐作品,每项作品不得超过3件,市直新闻单位推荐不得超过4件。
3.电视类: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普法办公室统一推荐作品,每项作品不得超过3件,市直新闻单位推荐不得超过4件。
4.网络类:由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普法办公室统一推荐作品,每项作品不得超过3件,市直新闻单位推荐不得超过4件。
(二)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
各县(市)区普法办、市直新闻媒体、电视剧制作单位、各单位普法办可以推荐法制题材的电影1-2部,长篇电视剧1-2部,中、短篇电视剧3-4部,普法栏目剧5-6个。
七、推荐作品具体办法
(一)法制好新闻推荐办法
1.报刊通讯类作品,必须提供报刊上发表的原件(打印件或复印件作废),连同参评表一并报送。
2.网络新闻类作品,必须提供发表的原件(打印件)、电子版和网页地址,连同参评表一并报送。
3.广播类作品,要求提供CD光盘,每张光盘只能录一件作品。每件作品报送光盘2张,并附作品文字稿(电子版发至评奖专用邮箱)、参评表一并报送。
4.电视类作品,要求提供DVD光盘。每张光盘只能录制一件作品,每件作品报送光盘2张,并附作品文字稿(电子版发至评奖专用邮箱)、参评表一并报送。
5.新闻图片包括纸质照片和数字照片。纸质照片除报送报刊上发表的原件外,须提供放大8英寸的图片;数字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文件量在500K至4MB之间,复制在光盘上或发至评奖办公室专用邮箱,连同评选表一并报送。
6.少数民族的作品,除报送原报刊、原音像带外,须译成汉文稿,然后按上述要求报送。
(二)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推荐办法
参评作品一律为DVD光盘,画面要清晰,声音为双声道。每件作品报送光盘二套。光盘、表格、文字稿通过邮寄的同时,表格和文字稿也可通过邮件方式报送。
各类评选表所列推荐单位需加盖单位公章。作者栏均须按原刊(播)作者署名顺序准确填写。如有笔名,须注明真实姓名。如作者超过2人以上的,须分别注明作者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
八、表彰奖励
1.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发文公布获奖作品名单。
2.主办单位将编辑出版《全国法制好新闻优秀作品集》,制作《全国法制好新闻电视节目优秀作品集》光盘等,供各新闻媒体及基层法制宣传员学习参考使用。
九、几点要求
1.各县(市)区、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周密组织,积极协调,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认真做好优秀作品推荐工作。
2.要按照所附表格要求,准确完整填写,手续齐备。推荐作品符合参评技术指标要求。
3.推荐作品及相关表格务于2013年4月3日前报市普法办。
联系人:孙 彦
联系电话:(0531)66608174 66608157
电子邮箱:jnspfb@126.com
地 址:济南市历下区龙奥大厦A1119室
邮 编:250099
附件:1.全国法制好新闻和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参评作品推荐目录
2.全国法制好新闻报刊通讯类参评作品推荐表
3.全国法制好新闻图片(含网络图片)类参评作品推荐表
4.全国法制好新闻电视类参评作品推荐表
5.全国法制好新闻广播类参评作品推荐表
6.全国法制好新闻网络类参评作品推荐表
7.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参评作品推荐表
济南市普法教育依法
治市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3年3月22日
附件1
全国法制好新闻和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参评作品推荐目录
推荐单位(盖章):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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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品 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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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全国法制好新闻报刊通讯类参评作品推荐表
参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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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意见及结果(由初评办公室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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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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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含消息、言论、通讯、连续深度报道、专栏专版)
注:联系人负责对作品的联络工作
附件3
全国法制好新闻图片
(含网络图片)类参评作品推荐表
(含单幅、组照图片)
参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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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 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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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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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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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何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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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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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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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姓名
通讯地址及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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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姓名
通讯地址
及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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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评作品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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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评意见及结果(由初评办公室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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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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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联系人负责对作品的联络工作
附件4
全国法制好新闻电视类参评作品推荐表
(新闻、专栏、专题)
作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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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制作
或联合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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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联系人负责对作品的联络工作
附件5
全国法制好新闻广播类参评作品推荐表
(新闻、评论、专题)
作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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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制作
或联合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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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联系人负责对作品的联络工作
附件6
全国法制好新闻网络类参评作品推荐表
(评论、专题、访谈、栏目、网页设计)
作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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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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刊播总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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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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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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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的频道
播出时间及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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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制作
或联合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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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品介绍及宗旨:(要求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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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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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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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 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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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话(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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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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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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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联系人负责对作品的联络工作
附件7
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
参评作品推荐表
(电影、电视剧、纪录片、普法栏目剧)
作品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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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作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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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总期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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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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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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播出的频道
播出时间及周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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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制作
或联合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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栏目介绍及宗旨:(要求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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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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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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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电话(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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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荐单位意见: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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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联系人负责对作品的联络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