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毛华铭:适应新的法治形势 推进法治济南建设
发布日期:2013-03-21浏览次数: 字体:[ ]


适应新的法治形势



推进法治济南建设



 



市普法办主任、市司法局局长   毛华铭



 



   

    新一届中央领导高度重视法治建设。党的十八大提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把法治作为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习近平总书记对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出四项要求。在对政法工作的批示中,习近平总书记提出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目标。中央政治局第四次集体学习,专题就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进行了学习,习近平总书记作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战略部署。在今年我市《政府工作报告》中,对推进法治济南作出部署。市普法办、市司法局作为普法依法治市指导和协调部门,必须紧紧围绕推进法治济南建设的总目标,全面推进法治城市、法治经济、法治社会一体建设,为加快科学发展、建设美丽泉城提供坚实法治保障。



一、牢牢把握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推进法治城市建设



一是确立创建法治城市新目标。要把十八大提出的“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作为创建法治城市的新目标,为率先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法治保障。二是推动构建法治济南建设新布局。紧紧围绕“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依法治国总体部署,推动构建“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位一体”法治济南建设新布局。三是全面深化法治城市创建活动。坚持全面推进、重点突破的基本思路,继续推进法治城市建设。全面推进,就是抓好全局,全面推进地方、行业、基层依法治理,不断提高全市法治化管理水平。重点突破,就是抓典型、抓亮点,培育具有时代特征、济南特色的法治建设典型经验,不断提升法治济南建设的知名度和影响力。要健全完善科学规范的考评体系,开展法治县(市、区)、基层法治建设示范单位评选活动,力争再有一批区县跨入全国全省法治县(市、区)创建先进行列,组织开展“六五”普法中期督查工作,探索“法治指标”量化考核办法,以法治考评促进法治建设。四是在四件法治建设实事上求突破。第一,要在打造新时期法治建设品牌上有新突破,推广以信息化平台整合资源、推进法治区域、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法治济阳模式”,加强集法律服务、依法行政、依法调解、依法维权于一体的依法治市信息化系统和平台研发运用,全面提高依法治市科学化水平。第二,要在打造泉城法治文化品牌上有新突破,大力推进“法律六进”工作,开展法治文化展示年活动。第三,要在领导干部学法用法上有新突破,召开市普法教育依法治市领导小组会议,开展领导干部法治能力提升年活动,聘请全国知名法学专家,举办全市领导干部依法行政专题法治讲座,举办“六五”普法骨干培训班,着力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做好改革发展稳定工作的能力。第四,要在青少年法制教育上有新突破,与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团市委等单位联合举办“法律伴我行”青少年学法用法系列活动。



二、牢牢把握科学发展第一要务,推进法治经济建设



李克强同志在区域发展与改革座谈会上强调,要建设法治化的市场经济。由此可见,在建设法治中国的大背景下,法治经济建设是当前发展与改革的重要战略任务。全市司法行政机关要紧紧围绕市委、市政府工作大局,找准法律服务和法律保障切入点,依法保障省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一是以工业园区建设为切入点,在服务实体经济发展上实现新突破。积极搭建工业园区法律服务平台,组织开展“法律服务进园区”活动,为园区企业提供律师、公证、司法鉴定、人民调解等综合配套法律服务,优化园区投资环境。二是以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为切入点,开展中小企业“法律体检”活动。联合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中心,针对中小企业在法人治理结构、生产经营、投融资、知识产权保护等方面存在的法律风险,帮助中小企业建立完善法律风险防范体系,增强抵御法律风险的能力,推动实施中小企业成长计划。三是以大项目为切入点,做好招商引资法律服务工作。按照我市“项目建设三年行动计划”,搭建大项目法律服务平台,积极建立健全重大项目法律顾问跟踪服务制度。四是以社区(村居)合同规范为切入点,突出搞好基层法律服务工作。在村居自治、村庄整合、农房改造、土地流转、旧村改造等重大工作项目中,建立法律顾问强制介入制度,由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负责项目的法律论证、合同审查等服务,实现关口前移,降低法律风险。五是建立省会城市群经济圈法律服务协作机制。举办省会城市群经济圈律师协会联席会,建立区域一体化法律服务协作机制。



三、牢牢把握社会管理创新要求,推进法治社会建设



围绕“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更加注重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和社会管理中的作用”,坚持以社会管理法治化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作为司法行政机关,一方面,要发挥普法依法治理职能,指导和协调推进法治社会建设,提高全市法治化社会管理水平;另一方面,要带头推进本系统社会管理法治化,依法维护和谐稳定的社会秩序。一是带头推进特殊人群管理法治化。司法局是综治委特殊人群管理组长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办发[2010]5号文件,切实在社区服刑人员和刑释解教人员等特殊人群管理上有新突破。加快推进市县两级设立社区矫正管理机构,解决好社区矫正专门机构、专职队伍、专项经费等问题,确保社区矫正工作有机构管事、有人员干事、有条件办事。加快推进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重点抓好有条件的县(市)过渡性安置基地建设。加快推进特殊人群信息化基础平台、信息资源库和应用系统建设,实现实时监控、数据统计、网络互通、资源共享,依靠现代信息技术破解特殊人群管理服务难题。二是带头推进社会矛盾化解法治化。要按照十八大要求,依据《人民调解法》,推动建立以人民调解为基础的“大调解”工作体系。在坚持与法院、交警、卫生局、电视台等单位“调解联动”的基础上,在全市公安派出所普遍设立人民调解室,推动人民调解向社会治安领域延伸,在依法拓展人民调解领域上实现新突破。注重发挥人民调解法制教育、道德教育和诚信教育优势,增强人民调解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三是带头推进社会组织管理法治化。司法行政机关承担着管理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机构等新社会组织的职责,必须坚持管理与服务相结合,行政管理与行业管理相结合,“堵”与“疏”相结合,引导法律服务机构服务大局、依法执业、健康发展,坚决查处不顾大局、违法乱纪、诚信缺失的机构和人员,使我们管理的新社会组织成为法治社会的“正能量”。四是加强县域司法行政工作规范化建设。开展基层基础建设规范年活动,加强县(市)区司法局和司法所规范化建设,探索司法所、法律服务所“两所分离、联合办公、职能整合、党建统一”的发展模式,用足用好政法专项编制、司法业务用房、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公用经费保障标准、人民调解办案补贴等政策,确保在基础建设、机构设置、人员力量、经费保障、职能作用等五个方面明显加强,使县域司法行政工作规范化建设有新突破。



四、牢牢把握公平正义价值追求,推进民生法治建设



坚持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作为首要价值追求,把切实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作为法治建设的根本任务,更好地发挥民生法治保障作用。在发挥普法依法治理指导和协调职能,推进民生立法、民生司法、民生执法的同时,组织引导法律服务队伍,开展民生法律服务维权行动。一是开展法律平台维权行动。目前,我们有12348热线、门户网站、官方微博、电视广播法制栏目、《济南日报》律师在线等法律平台,形成了立体化法律平台体系。要充分利用这些法律平台的大众传媒优势,广泛开展民生维权法律咨询和疏导工作,与省电台联合举办百期律师办案访谈节目,与12345热线联动,利用官方微博开展“微服务”,同时推动建立县级司法行政综合服务中心,引导公民办事依法、遇事找法、解决问题用法、化解矛盾靠法,自觉用法律手段和法律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开展法律服务维权行动。围绕就学、就业、就医、劳动权益保障、社会保障等民生问题,深入开展律师法律服务进社区“双百”活动等民生法律服务工作,依法维护群众权益和社会稳定。三是开展法律援助维权行动。发挥法律援助群众工作优势,开展“法律援助走基层”主题实践活动,推动法律援助进社区(村居),把“法律红利”送到困难群众家里,把党和政府的温暖送到群众心坎上。完善“1小时法律援助服务圈”,将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调整至市内五区为最低工资标准以内,其他县(市)区为当地低保标准的2.5倍以内,更好地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四是做好司法考试考务工作。坚持“从严治考、热情服务”的总原则,慎重、严密、细致地组织好今年的国家司法考试,确保考试平稳、安全、顺利、有效进行。



五、牢牢把握监所工作第一责任,推进平安监所建设



党的十八大提出,要深化平安建设,依法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监所要切实履行防范和惩治违法犯罪的重要职责,努力在平安济南建设中有更大作为。一是深化监所平安建设。深入推进平安监狱、平安劳教所建设,始终坚持第一责任不动摇,坚持预防为主不放松,坚持狠抓落实不懈怠,坚持从严追责不留情,确保监所持续安全稳定。二是全面推进依法治监(所)。要依法建制,根据新修订的刑法、刑事诉讼法等法律法规,审查梳理、修订完善现有制度。要严格执法,无论是日常管理,还是变更刑期、执行方式,都要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制。要阳光执法,严格实行狱(所)务公开,强化执法监督,保障公正廉洁执法。三是努力提高教育改造质量。坚持以教育改造罪犯劳教人员为中心任务,组织开展教育质量年活动,健全教育改造质量评估体系,实行教育改造“联动工程”,推进监管改造与安置帮教“双向延伸”,整合监所、社会教育矫治资源,提高教育改造的科学化、社会化水平。四是大力推进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深入实施济南监狱“十二五”狱政设施改造规划,加强济南市警示教育基地项目建设,切实改变济南监狱场所建设落后的状况,为创建部级现代化文明监狱创造良好条件。



 



(市司法局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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