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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举办2012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和2011-2012年度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活动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3-02-20浏览次数: 字体:[ ]


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



关于举办2012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和2011-2012年度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目评选活动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E5%B8%82司法厅(局)、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普法依法治理领导小组办公室,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普法办公室,中央各大新闻媒体,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各会员单位: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会议精神,全面落实“六五”普法规划,更好地发挥法制新闻宣传在实施依法治国、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中的积极作用,引导、促进法制新闻和法制题材电视电影创作健康发展,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决定举办2012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和2011-2012年度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活动。



   为搞好评选活动,成立全国评选委员会及办公室,制定《2012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法》和《2011-2012年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办法》。各地、各部门、各单位要严格按照《2012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法》和《2011-2012年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办法》要求,认真做好优秀作品初评推荐工作,并按规定的作品数额报送全国评选办公室。全国评选委员会及办公室将分别组织复评和定评工作,按照初评作品数量的一定比例确定获奖数额和等级。



   请各地、各部门、各单位于2013420前将初评推荐作品和有关材料报全国评选办公室(以邮戳为准)。全国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秘书处。地址:北京%E5%B8%82朝阳门南大街6号,邮编:100020。专用邮箱:fzxcsyx1419@moj.gov.cn



   联系人:孙跃年 蒋英林 尹雪梅



   联系电话:(010651534196515342965153428



 



  附件:



         12012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法;



   22011-2012年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办法;



   3、全国法制好新闻和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参评作品推荐目录;



   4、全国法制好新闻报刊通讯类参评作品推荐表;



   5、全国法制好新闻报刊图片类参评作品推荐表;



   6、全国法制好新闻电视类参评作品推荐表;



   7、全国法制好新闻广播类参评作品推荐表;



   8、全国法制好新闻网络类参评作品推荐表;



   9、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参评作品推荐表



 



 



                      全国普法办



   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



 



  二○一三年一月二十八日



 



 



附件1



2012年度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法



 



  为了加强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的管理,规范评选程序,不断提高法制新闻作品的质量和法制新闻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激励广大法制新闻工作者更好地服务于党的中心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范围



  凡2012年在全国公开报刊上发表的,或在电台、电视台播出的,或在具有登载新闻业务资质的新闻网站(不含网络版、电子版)刊发的,或在互联网站上刊播的,以民主法制建设为题材的原创,并在年度内首次刊播的新闻作品,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项目



  ()报刊通讯类



  1、消息:作品一般不超过1000字。



  2、言论:作品一般不超过2000字。



  3、通讯:作品一般不超过4000字。



  消息、言论、通讯等作品,作者署名超过3人或未署名的,按“集体”申报。



  4、系列报道、深度报道:主要指题材重大,涉及法制领域的热点、难点及突出问题,有比较深刻、独特见解,或具有鲜明地域特色,有一定社会反响的作品(系列报道平均单篇作品长度不得超过2000字)。该作品的作者以代表作刊发的署名为准,署名超过6人的,按“集体”申报。



  5、新闻图片(含网络新闻图片):包括单幅和组照,组照不超过12张。单幅图片作者只能申报1人,组照作者超过2人按“集体”申报。



  6、专栏:必须是固定的版面、固定的位置、固定的周期,特定栏目标题下连续刊登专栏稿件达10次以上或连续三个月以上的。



  7、专版:必须是完整的版面、连续半年以上的。



  专栏、专版的作者指专栏或版面编辑和版式设计人员,超过3人按“集体”申报。



  ()广播类



  1、新闻:指广播频率中播出的新闻性节目。消息时长不得超过3分钟;连续或系列报道,每个专辑时长不得超过10分钟。作者指记者、撰稿、责编和制作人等主创人员,作者署名超过4人按“集体”申报。



  2、评论:指主持人及嘉宾从社会新闻、突发事件、司法审判等听众关注的话题中找到论题展开评论、综述和分析的节目类型,作品长度不得超过15分钟。作者指主持人、撰稿、责编和制作人等主创人员,作者署名超过4人按“集体”申报。



  3、专题:指在广播频率中播出的法制题材的专题节目,作品长度不得超过45分钟。作者是指记者、撰稿、责编和制作人等主创人员,作者署名超过4人按“集体”申报。



  ()电视类



  1、新闻:指在新闻或法制类专业电视频道中播出的法制新闻性节目。消息作品长度不得超过3分钟;连续或系列报道,每个专辑长度不得超过10分钟。作者指记者、主持人、责编和制片人等主创人员,作者署名超过4人按“集体”申报。



  2、专题:指在新闻或法制类专业电视频道中播出的法制题材的专题节目和纪录片,作品长度(或每集)不得超过45分钟。作者指编导、撰稿、责编和制片人等主创人员,作者署名超过4人按“集体”申报。



  3、栏目:指在新闻或法制类专业电视频道中固定时间播出的、以法制题材为主要内容的专栏。栏目必须开播一年以上,在全国和本省(自治区、直辖%E5%B8%82)有较大影响,栏目长度不得超过45分钟。作者指主持人、责编、主编和制片人等主创人员,作者署名超过6人按“集体”申报。



  ()网络类



  1、新闻评论:指新闻网站首发的原创评论。作者署名超过4人按“集体”申报。



  2、新闻专题:指用图片、文字、音视频、flash等多媒体手段和多种新闻体裁,从不同角度全面报道同一新闻事件或同一新闻主题的作品,页面层次结构不得少于2层。作者署名超过6人按“集体”申报。



  3、新闻访谈:指主持人与嘉宾就公众关注的新闻人物、新闻事件或热点话题进行讨论的在线访谈作品,主持人与嘉宾现场交流谈话内容不得少于作品的2/3。作者署名超过6人按“集体”申报。



  4、栏目(频道):指在互联网站中刊播的以普及法律知识为主要内容的图片、文字、音视频、flash等多种形式的宣传版块。栏目必须连续刊播一年以上,并在固定页面有固定名称和链接位置,每周刊播或更新不少于一次。作者署名超过6人按“集体”申报。



  5、网页设计:指网站首页、新闻频道首页或新闻专题首页。作者署名超过3人按“集体”申报。



三、评选机构



  (一)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共同成立评选委员会及办公室,指导、协调、组织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活动。评选委员会由1319人组成,主任由司法部主管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部级领导担任。委员实行聘任制,由中央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法律界和新闻界的专家学者担任,其比例各为二分之一。



  评选委员会主要职责是:决定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事项;评审全国法制好新闻提名作品;确定全国法制好新闻获奖作品及等次。



  评选办公室为评选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秘书处,由司法部法制宣传司和协会秘书处有关负责同志组成。其职责是:组织、协调、指导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工作的具体事务。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E5%B8%82成立省(区、%E5%B8%82)级法制好新闻评选小组,组织协调本地区全国法制好新闻初评工作。



  评选小组一般由59人组成,组长由省(区、%E5%B8%82)司法厅()分管法制宣传工作的厅()长或省级法制新闻协会会长担任,成员主要由司法厅()法制宣传处或省级法制新闻协会有关人员,以及法律界、新闻界的专家学者组成。



  评选小组的主要职责是:根据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有关规定,负责所在地区法制好新闻作品的初评推荐工作;对各新闻媒体推荐的参评作品进行初评并确定初评入围作品的资格;做好所在地区全国法制好新闻初评入围作品的上报工作。



  (三)中央各有关部门、中央各新闻媒体负责本部门单位的法制好新闻初评和推荐工作,并按规定数额和要求报送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公室。



  四、评选程序



  评选按照推荐、初评、复评、定评的程序进行。



  (一)推荐



  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新闻单位(推荐单位)和本会理事、常务理事(推荐人)都可以推荐参评作品。



  (二)初评



  由各省、自治区、直辖%E5%B8%82的法制好新闻评选初评小组和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新闻单位的相关部门负责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的初评单位,承担初评和报送工作。



  初评单位报送作品,应按规定的数额和要求报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办公室。



  (三)复评



  由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组织中央有关部门负责法制宣传的负责人和新闻界资深专业人员,按作品类别分组对初评报送作品进行评选。



  (四)定评



  由全国法制好新闻评选委员会全体委员对复评报送作品进行评定,确定获奖作品及等次。



  (五)评选原则



  初评、复评和定评工作实行“审读作品、评委讨论、无记名投票、集体决定”的评选原则。初评、复评和定评委员(成员)不交叉担任。按照20%的初评作品数量确定获奖作品及等次。



五、参评作品基本要求



  参评作品要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较好地反映党和国家坚持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主题,内容丰富、健康,文字精炼、生动,形式新颖、活泼。



  新闻图片(含网络新闻图片)作品,除上述标准外,还应具有新闻性强,内容真实,标题准确,新闻要素齐全。评选不接受合成及拼接的照片,特技创意照片,增加、删减影像内容的照片。



  广播类作品,除上述标准外,还应清新活泼,串联自然,播音得体,编排得当,有鲜明的广播特色。



  电视类作品,除上述标准外,重在表现手法、编辑制作方面有创新,画面真实,声音与画面协调。



  为保证评选的公正性,广播、电视类作品,必须是播出时的原版,不得因参评对作品进行重新编辑。



  六、初评作品报送数量



  (一)报刊通讯类作品,由各省(区、%E5%B8%82)司法厅()、法制新闻协会统一报送的作品,每类作品中的每项作品不得超过5篇,中央各有关部门、中央新闻媒体报送的作品,每类作品中的每项作品不得超过3篇;



  (二)广播、电视、网络类作品,由各省(区、%E5%B8%82)司法厅()、法制新闻协会统一报送的作品,每类作品中的每项作品不得超过3件,中央有关部门、中央新闻媒体报送的作品,每类作品中的每项作品不得超过3件;



  七、初评作品的报送办法



  (一)报刊通讯类作品,必须提供报刊上发表的原件(打印件或复印件作废),连同参评表(附件4)一并报送。



  (二)网络新闻类作品,必须提供发表的原件(打印件)、电子版和网页地址,连同参评表(附件8)一并报送。



  (三)广播类作品,要求提供CD光盘,每张光盘只能录制一件作品。每件作品须报送2张光盘,并附作品文字稿(电子版发至评奖专用邮箱)、参评表(附件7)一并报送。



  (四)电视类作品,要求提供DVD光盘。每张光盘只能录制一件作品,每件作品须报送2张光盘,并附作品文字稿(电子版发至评奖专用邮箱)、参评表(附件6)一并报送。



  (五)新闻图片包括纸质照片和数字照片。纸质照片除报送报刊上发表的原件外,须提供放大8英寸的图片;数字照片文件格式为JPG,文件量在500K4MB之间,复制在光盘上或发至评奖办公室专用邮箱,连同评选表(附件5)一并报送。



  (六)少数民族的作品,除报送原报刊、原音像带外,须译成汉文稿,然后按上述要求报送。



  (七)评选表所列推荐单位、初评单位,均分别加盖单位公章。作者栏均须按原刊()作者署名顺序准确填写。如有笔名,须注明真实姓名。如作者超过2人以上的,须分别注明作者单位、地址、联系电话等。



  八、获奖等次



  获奖作品按照初评作品数量比例的20%,评出一、二、三等奖项。



  九、其他



  (一)评选结束后,由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发文公布获奖作品名单。



  (二)主办单位将编辑出版《全国法制好新闻优秀作品集》,制作《全国法制好新闻电视节目优秀作品集》光盘等,供各新闻媒体及基层法制宣传工作学习参考使用。



 



附件2



 



2011-2012年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办法



 



  为了加强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工作的管理,严格评选程序,充分体现公开、公平、公正原则,推动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的繁荣和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评范围



  凡在20112012年度内,中央和地方电视台已播出和公映的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均可参加评选。



  二、评选项目



  ()电影故事片 片长不限。



  ()长篇电视剧 9集以上的电视剧为长篇电视剧。



  ()中篇电视剧 38集的电视剧为中篇电视剧。



  ()短篇电视剧 2集以下的电视剧为短篇电视剧。



  ()普法类栏目剧(含普法题材情景短剧) 普法栏目剧是指在电视台固定时间播出的、以真实案例改编和艺术再现相结合的形式创作的、由专业演员或群众演员担任剧中角色的法制题材作品,作品长度不得超过60分钟;普法题材情景短剧是指电视台播出的、以演播室和外景等形式创作的、由专业演员或群众演员担任剧中角色的法制题材的作品,作品长度不得超过10分钟。



  三、参评作品基本要求



  必须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较好地反映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主题,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内容健康向上。



  (一)有较强的法制特色,法律用语严谨、准确,宣传效果好。



  (二)具有较高的思想水平和创作格调,为群众喜闻乐见。



  (三)表现手法新颖,艺术感染力强,构思完整,有较强的艺术性和可视性。



  (四)参评的电影、电视剧(普法栏目剧除外),须获得《电影片公映许可证》、《电视剧播出许可证》,公映或播出后,达到较好的票房收入和收视率。



  展示犯罪情节,表现血腥恐怖场面,过多暴露社会问题和阴暗面,暴露刑事侦破手段,严重干扰和影响司法机关审判工作的作品,不得参评。



  参评作品一律提供DVD光盘,画面要清晰,声音为双声道。每件作品报送光盘二套。光盘、表格、文字稿通过邮寄的同时,表格和文字稿通过电子邮件方式报送至专用邮箱。



四、评选机构



  (一)全国普法办公室和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共同成立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评选委员会。司法部主管法制宣传工作的副部长任主任。评选委员会的评委实行聘任制,评委由中央和国家机关有关部门从事法制宣传工作的负责人,以及法律界、文艺界、影视界专家组成。



  评选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指导、协调、组织全国评选工作;决定全国评选工作的基本原则和重要事项;评定全国获奖作品及等次。



  (二)评选委员会下设评选办公室。评选办公室设在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秘书处。负责复评工作的组织与实施并落实评选委员会交办的各项具体工作。



  (三)各省(区、%E5%B8%82)设立评选初评小组。由省(区、%E5%B8%82)普法办、司法厅(局)人员组成。办公室设在省(区、%E5%B8%82)司法厅(局)法制宣传处。负责组织、协调评选初评工作,评定初评入围作品,做好初评入围作品的上报工作。



  (四)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普法办、中央各新闻媒体、中央各电视剧制作单位、各电影制片厂,负责本部门单位参评作品的初评和报送工作。



  五、评选程序



  评选分初评、复评和定评三个阶段。



  ()初评



  1、各省(区、%E5%B8%82)初评小组负责对本地区、本部门的作品进行初评,并将初评意见及作品汇总后,统一报送全国评选办公室。



  2、国家机关各部委(含本系统音像、影视制作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总部、中央电视台、中央级电影电视剧制作部门等,均可直接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报送作品。



  3、电影制片单位可直接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推荐作品。



  ()复评



  1、复评工作由全国评选办公室负责。



  2、评选办公室依专业分组,对中央各部门、中央新闻单位和地方初评小组报送的作品进行复评。



  3、在观摩、讨论的基础上,按参评作品数额30%比例,确定复评入围作品及等次,提出复评评审意见,报定评委员会。



  ()定评



  1、定评工作由评选委员会负责。



  2、评选委员会依专业分组,对复评入围作品及等次进行评审。



  3、在观摩、讨论的基础上,以无记名投票表决方式,评选出获奖作品及等次。



六、初评作品报送数量



  ()各省(区、%E5%B8%82)可以报送初评法制题材的电影12部,长篇电视剧12部,中篇电视剧34部,短篇电视剧34部,普法栏目剧(含普法题材情景短剧)56个。



  ()国家机关各部委(含本系统音像、影视制作部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解放军总政治部、武警总部、中央电视台、中央电影电视剧制作部门等,均可向全国评选办公室推荐电影、电视剧和普法栏目剧(含普法题材情景短剧),数额不多于3部。



  七、获奖等次



  获奖作品按照初评作品数量比例的30%,评出一、二、三等奖项。



  八、其他



  1、评选结束后,由全国普法办公室、中华全国法制新闻协会发文公布获奖作品名单。



  2、主办单位将制作出版《全国法制题材电影、电视节(剧)目优秀作品集》光盘等,供各新闻媒体及基层法制宣传工作学习参考使用。



 



 



(来源:中国普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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