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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新旧衔接司法解释出台2013年1月1日未结案适用新法
发布日期:2013-01-21浏览次数: 字体:[ ]


最高法司法解释明确新旧民诉法衔接适用问题



201311未结案原则适用新民诉法



 



  201311,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开始施行。对于人民法院在新法施行前已经受理、施行时尚未审结或执结的案件,是适用新民诉法还是原有规定进行处理?



  针对这一问题,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发布了《关于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施行时未结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法研究室负责人就司法解释发布的背景和主要内容进行了解读。



  司法解释确立了201311未结案件适用新民诉法的一般规则。“这一做法可以有力推动修改后民诉法的全面贯彻实施。”该负责人说。



  该负责人表示,当前程序法与实体法联系愈加密切,新民诉法中存在不少直接与当事人实体权益密切相关的条文,就审判实践中适用新民诉法的一些特殊情形,比如案件管辖、送达、妨害民事诉讼的制裁措施、申请再审期间的确定以及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案件的新旧衔接适用等问题,司法解释按照有利于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有利于推动民事诉讼有序进行,有利于节约诉讼成本的指导思想,作出了特别规定。



  新民诉法加大了对妨害民事诉讼行为的制裁力度,其中涉及到当事人可能承担的罚款、拘留及刑事责任的实体内容。在201311未结案件中,人民法院对201311日前发生的妨害民事诉讼行为尚未处理的,就面临着适用新法还是旧法的问题。



  这位负责人指出,由于涉及对当事人的处罚甚至承担刑事责任问题,司法解释按照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对此作出了适用旧民诉法的一般性规定。



  对属于新民诉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虚假诉讼行为的,或者属于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恶意逃避执行行为且该行为在201311以后仍在进行的情形,应当适用新民诉法的规定予以制裁。这位负责人表示,如此规定符合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和恶意逃避执行行为的立法目的。



  新民诉法对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及如何起算的规定作出了较大修改,此次司法解释对人民法院审查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的新旧衔接问题作出了明确。



  该负责人介绍说,司法解释对此的一般性规定是,当事人对20131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据旧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审查确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间,但该期间在2013630尚未届满的,截止到2013630。但是,当事人对201311日前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申请再审属于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2年后,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以及发现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这3种情形,仍应适用旧民诉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确定申请再审期间。



  “由于新民诉法第二百零五条改变了这4种情形下的当事人申请再审期间的起算点,司法解释对此明确了适用修改前的民事诉讼法的做法,避免了一概适用上述一般性规定而出现限制或剥夺当事人申请再审权的问题。”该负责人说。



 



 



(来源: 法制网——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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